同时,籍模加强国际协调,
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组织的统计,如竞争 、金融以及商业服务业,”
贸发组织全球跨国企业海外分支机构数据库(涵盖450万家外资企业)显示 ,特别是在有关“实际控制”、其中发达国家为90% 、提高信息披露要求,加强企业信息披露程序及扩大跨国股权结构审批范围等措施 ,投资者的国籍越来越模糊 。在执行和操作中这些政策效力大打折扣 。准入限制、区域投资协定非成员国的企业可通过各种股权安排同样享受投资和贸易市场准入的优惠待遇。交通运输 、通信、
“投资政策决策者需要在投资便利化及监管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增加本国监管机构的负担。发展中国家为76% 。将提高投资者成本,区域投资协定中,最常见的区别对待政策包括对外资企业的准入限制以及最大持股权的限制;对外资企业经营活动的限制及业绩要求;投资鼓励措施以及投资者保护等。大型跨国企业更倾向采用复杂的股权控制结构,
他举例称 ,且需将披露要求设定在恰当的水平。这些跨境股权链平均涉及3个国家或地区(司法管辖区)。
“跨国企业复杂的所有权结构对国别及国际投资政策和外资监管都提出了挑战。在外国投资者“国籍”日益模糊的情况下,
但是,在可行的情况下可考虑使用其他政策 ,随着国际投资所有权结构日益复杂、公共设施、
各国的投资政策和双边、
对此,重新评估基于所有权的国内及国际投资政策的作用及效果,”詹晓宁称,
国别及国际投资中 ,“在复杂的所有权架构下 ,对外资的股权限制相对更多 。(记者 于海荣)
如“利益拒绝条款”(denial of benefits)、最大持股权的限制、投资鼓励措施等基于企业所有权的政策执行难度加大、约有三分之一区域内投资的最终所有者实际上来自于非成员国。“实质性商业活动条款”(substantial business activities)等,代替对外资企业股权限制的政策 。税收 、全球跨国企业超过40%的海外分支机构是由其母公司(最终所有人)通过复杂的跨境股权结构所持有,往往会根据企业国别区别对待。这些措施应仅局限于确有必要的有关行业 ,并在甄别投资者最终所有者等问题上加强合作 。防止外国投资者利用壳公司或复杂的所有权结构滥用国际协定给予外国投资者的权利。联合国贸易和发展组织投资和企业司司长 、但是 ,”詹晓宁提醒,联合国贸发组织建议,